第一条 授权内容
1、授权节目:《 》(暂定名)之所有影音制品,曲目见附件一。
2、使用载体:cd 。
3、使用方式:乙方享有授权节目之专有复制、发行权和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4、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
5、授权期限:三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
第二条 关于节目复制发行:
1、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授权区域内的专有复制、发行权。
2、甲方负责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供质量完好的cd-r格式的母盘。
3、甲方负责提供报批、封面设计、发行、宣传所需之全部资料,如设计图片、文案、表演者的相片、签名、录音录像花絮片段、mtv宣传碟及甲方的商标样图等。
4、甲方承诺在提供母盘的同时向乙方免费提供该授权节目的5首主打歌曲的mv(时间长度约为 30 分钟/首),以供乙方宣传使用。
5、依照音像行业的惯例,乙方有权在该授权节目之出版物上合理使用甲方的全部商标,亦有权合理使用甲方商标用于该授权节目之必要宣传。如有乙方不得使用的商标,甲方应向乙方作书面通知并附付该商标的样图。否则,视为默认许可使用。甲方保证许可乙方使用商标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6、乙方负责授权节目的出版报批、生产、复制及封面包装的设计、印刷、上市发行、营销宣传。
7、乙方可在授权节目之封面、海报及电视、网络、电台、多媒体、通讯、平面杂志等宣传渠道中使用甲方提供的全部资料,但仅限于本协议目的之用途。
8、授权节目上市发行后,乙方免费向甲方提供成品共计50张,但甲方不得将其作任何不合理使用或用于任何营利性商业用途。
9、在授权有效期内,如发现有侵犯该授权节目之著作权、邻接权的行为,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向侵权者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内的一切行动以维护自身权益,甲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条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
1、依据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享有该授权节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乙方有权与提供移动增值服务的公司(下称sp商)或电信运营商合作,通过提供电信增值服务,供终端用户付费使用mobile device点播或下载该授权节目。
2、授权使用的业务范围为所有已知和未知的电信增值服务业务种类。
3、出于电信增值服务的需要,乙方有权许可合作第三方对该授权节目进行数位化编译或重置,但此用途仅限于本协议项下之电信增值业务。
4、自乙方开展该等业务之时起,乙方将定期向甲方通报信息网络传播的授权使用情况,并将每三个月与甲方结算一次信息网络传播业务的收益。
第四条 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对授权节目享有合法、完整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并保证对其提供的设计资料及商标享有合法的使用权。甲方担保确有授予乙方行使本协议约定事项的权利,其许可乙方使用并不构成对相关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权。
2、为履行本协议之所需,甲方保证将应乙方要求出具该授权节目之完整的版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权节目之歌曲的词曲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使用证明等(见附件二)。
3、甲方保证在授权期限内不再将授权节目之任何载体形式的出版、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或授权给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4、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范围、方式和期限使用授权节目内容。
5、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的版税支付方式向甲方按时支付足额的版权使用费。
第五条 版费结算
1、支付标准:甲方按保底销售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制作成本费用,即版费,具体标准如下:
甲方以元/张的成本支付乙方,乙方负责生产成品并通过乙方销售渠道进行销售。
2、结算方式:
自合同签订生效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版费的30 %;
3、自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须依约在中国大陆地区以人民币向甲方交付著作权使用费。甲方应于收款的同时根据每次收款金额向乙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
第六条 保密条款
对涉及双方任一方尚未向第三方公开的数据和信息,双方须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对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接触或了解到的对方未公开的数据和信息,亦须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有关数据和信息。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或延迟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而导致相对方发生损害时,违约方不但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还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守约方损失的一倍计算。
2、任何一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第四条保证条款之重大违约行为的,守约方无须事先征得违约方同意,即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3、如因前款违约行为造成对第三方侵权损害的,违约方还应负责出面解决,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
2、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明文件,并应尽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60天或存在明显无法恢复履行本协议情况的,本协议即自动终止。
第九条 争议解决及适用法律
1、就本协议内容或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的提前解除或终止不影响各方于本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之日以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2、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于乙方取得出版发行审批的行政批文之日起生效。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壹年。
3、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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