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适用于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只能限定在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即主要是对著作人身权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权、名称权等商誉的损害赔偿。
那么哪些情况不适用于著作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呢?
(1)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面影响的
(2)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
(3)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4)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名誉的
(5)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6)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
(7)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
(8)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
对著作权精神损害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首先适用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仅对情节严重,使用非财产责任形式明显不足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时,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版权纠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处理?
1、行政复议
当事人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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