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讲,美术作品仅仅相似尚不能认定侵权,只有确认美术作品之间的实质相似性,才可能确定著作权侵权。那么,美术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应以何种标准来判断?下面由我们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1、一般侵权判断方法
判定涉诉作品是否侵权的一般方法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虽然与文字作品相比,美术作品的性质决定了其具有“非引注性”等特征,但“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传统方法同样适用于美术作品侵权判断。
在美术创作领域,一种行为(如临摹)是否构成侵权,最终还要看该行为所形成的“新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必然又回到了问题的起点,即对作品的独创性判断。“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方法中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实际上就是通过层层“过滤”,认定涉嫌侵权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定方法。该准则具有两层含义:“实质性相似”与“接触”。当一作品被判断为与另一作品有“实质性相似”时,还不能断定该作品侵犯前作品著作权,还需断定作者创作过程中接触过该作品,否则不构成侵权。这个方法实际上是从独创性中引申出来的。此处的“接触”,不须被告实际接触,只需从各种情况中推定有可能接触即可。该准则的核心问题是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有赖于用“三段论侵权认定法”来解决。
2、独特的创作理念
虽说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内容,但任何作品都是作者思想、情感的表达,因此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时,往往离不开作品所表达的创作理念,所以说判断美术作品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更离不开作品的创作理念。美术作品是作者通过艺术的构思和形象的塑造,借笔墨之法表现出来的,所以画面体现出的内容,是附载在形象特征之上典型化的艺术形式。因此,对美术作品同样可以根据画面表达的创作理念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而不应只看作品表达的组成部分。
实践中,先了解美术作品所要表达的特殊创作理念,更有助于对作品的欣赏,对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也是如此。虽然创作理念不能作为著作权法的客体加以保护,但作品的创作理念对于判断作品的独创性是有辅助功效的,表达与创作理念不可能完全割裂开来。相同题材的两幅美术作品乍看相似,不可避免地包含诸多相同元素,但两幅作品在表达的创作理念上则可能有很大差别。由于表达的主题不同,表达方式各异,特别是在细节的处理上就可能完全不同。这些不同,是服务于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的,同时,正是这些不同,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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