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版权的概念实际上就是著作权,所以版权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但是也有很多不清楚如何进行软件版权转让的朋友存在,这篇文章就是告诉大家在软件版权转让当中有哪些误区是我们需要避免的,以免丧失转让良机。
软件版权转让误区之一:软件转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现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转让版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故有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如果不签订书面合同,则一律无效。笔者首先强调的是:不反对在软件版权转让时,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因为软件版权的转让合同较一般的转让合同更加复杂,理由是:一、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二、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但是应当明确,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版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完全属于私权。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至于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实践中,软件转让方式以书面占绝大多数,但也有不少口头形式的软件转让合同形式,且其中不少已经实际履行,故没有必要强迫当事人在软件转让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更没有必要在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时,一律认定其无效。
误区之二:软件转让必须实行登记,否则无效
旧《条例》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凡已经办理登记的软件,在软件权利发生转让活动时,受让方应当在转让合同正式签订后3个月内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备案,否则不能对抗第三者的侵权活动。该条颁布实施时曾经在实践中引起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软件转让合同如果在3个月内不予备案,则转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已经实际履行的也不影响合同的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软件转让合同虽然没有备案,但是在软件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转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不过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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