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费用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国家高新企业申报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费用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高新企业申报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高新企业申报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国家高新企业申报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所以不需要事先备案。
6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三、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一) 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国家高新企业申报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前的竞争优势。
(二) 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 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问题的决策、研究开发课题的选择、项目的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3%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50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五) 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国家高新企业申报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6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六) 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国家高新企业申报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 技术中心每年有10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地、市技术创新项目。
(八)已认定为市(行业)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九)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国家高新企业申报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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