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有“中国”、“国”字的商标含有“中国”、“国”字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容易让消费者产生该商品和国家声誉存在联系,认为其质量要显著高于同行业中其它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此点容易构成夸大宣传,具有欺骗性,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在审查含有“中国”、“国”字商标注册申请时,采取了从严审理的标准;商标局甚至专门出台了《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文件,要求从严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企业所申请注册商标含有“中国”、“国”字,商标局大多予以了驳回,不予核准注册。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商标局核准了注册商标“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都是国资委直接管理下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其所标示商品的误认,不会有损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因此得到了商标局的核准注册。
二、随意改造成语的商标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商标需要具有显著性、辨识度、流传度。成语是中国特有的语言资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及其广泛,传播度极高,因此有企业利用现有成语、或者将改造后的成语申请为注册商标。商标局在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通常会采用较为严苛的审查标准,因为利用成语或改造成语申请注册商标,容易造成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于成语中特定汉字的错误认知,容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大多数的成语、或改造成语申请的注册商标,商标局都予以了驳回,如“实事求是”、“随心所欲”、“笃学不倦”等。
商标局虽驳回了大部分此类注册商标申请,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禁止此类商标不予注册。商标局曾核准了“食全食美”在食品领域的注册申请,“智力更生”在教育领域的注册申请,“食全食美”、“智力更生”并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该词和固有词汇联系在一起,也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三、商标中企业名称和申请主体不一致
某些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由企业名称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而该商标的申请人主体却和企业名称不同,如申请注册商标含有企业名称A,而其申请人主体却是B;申请注册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人主体存在实质性差异。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者服务来源误认的,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因此商标局在审理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会遵循从严审理的标准。
商标中的企业名称和申请主体存在不一致时,容易混淆相关消费者,此类商标也就不能起到注册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商标局在审查此类注册商标申请时,自然会采取从严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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