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有哪些?商标注册不当是指:对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认为注册不当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撤销该商标的文件。下面我们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是本法第十条规定了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也就是说,该条所列举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主要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
二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予以注册,明确了商标的显著性。
三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如何处理商标注册不当?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机构,裁定注册商标争议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导致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如何处理商标注册不当请争议裁定,必须遵守法定期限,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除例外情形外(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自被争议的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争议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受理。发生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何时发现都可以直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要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通知有关当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书形式,告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答辩是裁定中必经的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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