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
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色彩图片或者照片。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设计要点,并制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对于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那么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呢?
根据 2008 年修改的《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而简要说明则是在必要时(提交视图出现表达不清、难于表达、不能表达等解释模糊的情况)对图片或者照片进行做进一步解释和说明,这就是说,作为申请必要文件之一的简要说明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担当着重要角色,且该角色只能是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外观设计,帮助判断者正确理解外观设计本身,进而结合其他因素,正确、合理地判定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是直接解释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需要根据简要说明中应当写明的内容来分别进行探讨,因为简要说明的不同项目对图片或者照片所起的解释作用不同。
1. 产品名称和用途
简要说明中的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和用途都是为了确定产品,明确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类别。产品的类别是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只有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才能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当前,我国在专利无效、侵权认定中以产品类别作为判断是否侵权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因此,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和用途对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2. 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设计要点,主要是指相对现有设计的区别点,体现设计者对该外观设计所作出的创新。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外观设计,由不同人来撰写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由于其认定的现有设计的不同,其描述的设计要点也可能各不相同。然而,对于已经授权的特定外观设计而言,其保护范围由其所属产品和授权图片共同限定,该保护范围必然是确定的。申请时对设计要点的不同撰写方式既没有改变被授权的外观设计所属产品,也没有改变外观设计的授权图片或者照片,因此不能影响授权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换言之,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不因如何撰写简要说明中的设计要点而有所区别。
3. 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是作为代表视图,满足出版专利公报的需要。指定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可以让公众尽可能多地了解该外观设计的特点,但该指定图片与其他未被指定的授权图片的法律地位并无差别,因此上述图片的指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没有任何影响。
4. 省略视图情况的说明
如果是因为对称或相同省略,简要说明的表述相当于公开了该视图;如果无设计要点或未写明原因省略,则说明该视图面无请求保护的内容,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不再加以考虑。因此,该项内容对保护范围有限定的作用。
5. 请求保护色彩
如果未指定保护色彩,则授权外观设计不保护色彩,即使申请时提交的图片为彩色。因此,简要说明中请求保护色彩限定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值得注意的是,色彩对保护范围的限定并不意味着其保护范围必然缩小,而应视其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而具体判定。一般而言,在绝大部分立体产品中,形状是最为一般消费者关注的,图案和色彩的影响比较小,而对于平面产品或者当立体产品的整体形状为惯常设计时,图案和色彩的影响则会比较大。申请人可根据外观设计所属产品和该外观设计自身的特点来选择是否请求保护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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