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成立了欧洲专利局(EPO),EPO根据统一规则对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申请进行审查授权并且在EPC缔约国内生效,享有在缔约国内申请同样的权利。截止2015年5月11日,公约缔约国共有38个,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国、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克罗地亚、芬兰、阿尔巴尼亚、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匈牙利、冰岛、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土耳其。
此外,欧洲专利还可在非EPC缔约国(延伸国和生效国)内生效,包括延伸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黑山,有效国——摩洛哥,因此欧洲专利在40个国家内享有同等保护程度的法律效力,但是欧洲专利后续可能的执法和司法仍由指定生效国具体进行。目前欧洲正在讨论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相关协议(the Agreement on the Unified Patent Court)在欧盟生效后,欧洲专利持有人可向EPO申请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在欧盟范围内将会获得统一机构——统一专利法院的保护。
欧洲专利申请TIPS:
欧洲专利有效期为申请日起20年。
EPC规定的欧洲专利授权条件同时也是国内法院判断欧洲专利有效性的依据。
欧洲专利审查程序由EPO的接收部、检索部和审查部进行,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向EPO上诉委员会(the boards of appeal)提出上诉。获得授权后,将会有9个月的异议期,任何第三方可以提出合理的异议意见。异议程序的结果包括:维持授权决定;修改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异议程序的结果仍然可向EPO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欧洲专利检索程序和实质审查程序分开,申请人可根据检索报告进一步判断是否继续申请实体审查。
欧洲专利检索程序和实体审查程序中都可以申请程序加速。
欧洲专利申请费用大约是国内申请的3到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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